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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
第一章
總 則
第一條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
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工作
細則。
第二條
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,我校為碩士學位授予單
位。授予學位的學科、專業(yè)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權
學科、專業(yè)為準,并按相應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。
第二章
學位評定委員會
第三條
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,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組
成,任期二至三年。設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至三人。委員會成員
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學、科研人員。教學、科研人員應從
本校具有副教授、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。
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經學校審核通過后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
審批并備案。
第四條
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
(一)審定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。
(二)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、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
員會成員名單。-2-
(三)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名單。
(四)指導學位授權點的設置、申報和評估。
(五)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。
(六)審議學校研究生培養(yǎng)及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政策及改
革建設的有關問題。
(七)對已發(fā)現(xiàn)違反規(guī)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,做出撤消授予
學位的決定。
(八)研究、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。
第五條
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(系、部)設置學位評定
分委員會,由七至十五人組成。設主席一人,也可設副主席一至
二人,主席應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。由院(系、部)產生
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同時是分委員會的委員,分委員會
成員一般應具有副教授(或相當技術職稱)以上職稱。分委員會
的成員名單由院(系、部)提出,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。
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(xié)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。
第六條
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
(一)審查碩士學位授權專業(yè)的研究方向。
(二)審核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申報材料,指導學位點的建設
及評估工作。
(三)審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者資格,并向校學位評
定委員會推薦。
(四)審批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。
(五)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(xiàn)、課程考試成績、論-3-
文發(fā)表及論文答辯情況,并提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,提
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。
(六)對已發(fā)現(xiàn)違反規(guī)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,提出撤消授予
學位決定的建議。
第七條
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履行以上職
責時要召開會議。到會委員人數(shù)須全體委員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二以上
時,會議方為有效。作出決議時,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到會
人數(shù)三分之二以上同時需達到全體委員半數(shù)以上同意,方為有效,
否則不能作出任何有效決定或決議。
第八條
凡出國一年以上、工作調動及因身體原因不能承擔
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工作的成員應進行調整,調整的申報
程序按產生委員會的正常程序進行。
第三章
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
第九條
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
1.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堅持四項基
本原則,熱愛祖國、遵紀守法、品德良好;
2.按照培養(yǎng)計劃的要求,完成學位課程,修滿規(guī)定學分,撰
成學位論文,通過論文答辯;
3.在校期間,學習、科研、臨床技能表現(xiàn)良好;-4-
4.申請學位的各種材料齊全,手續(xù)完備。
第十條
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。
第四章
學位課程要求
第十一條
凡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
生,完成培養(yǎng)方案規(guī)定的培養(yǎng)環(huán)節(jié),成績合格,通過學位論文答
辯,準予畢業(yè)(同等學力人員除外),并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,
授予碩士學位:
(一)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;
(二)具有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;
(三)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;
(四)掌握一門外國語,并能熟練地翻譯閱讀本專業(yè)的外文
資料,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。
第十二條
課程學習與要求
(一)馬克思主義理論課。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。
(二)一門外國語。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(yè)的外文資料,
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。
(三)專業(yè)基礎理論課和專業(yè)課,一般為三至四門。要求掌
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。
(四)本校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,可按上述要求結合培養(yǎng)
計劃安排進行。必修課達到 70 分為合格,第一外國語必須通過水
平考試,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。學位課程中,如有不合格,可申-5-
請重修一次;重修不合格的,不能參加論文答辯。
(五)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(guī)定的課程考試,成績合
格,修滿學分,并達到其它有關要求,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。
第五章
學位論文
第十三條
學位論文要求
(一)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,應對科學發(fā)展、經濟建
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現(xiàn)實意義。
(二)碩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確已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
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,并對所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,
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。
(三)論文工作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,論文內容應以自己
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(shù)據或調查數(shù)據為基礎。
(四)較好地掌握本學科、專業(yè)的研究方法與技能。
(五)論文的理論、資料、實驗、計算應是科學嚴謹、準確
可靠,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。
(六)論文須有一定的工作量,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。
(七)學位論文的撰寫按照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學位論文撰寫與印
制要求》執(zhí)行。
(八)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需符合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
文檢測暫行規(guī)定》的要求。-6-
第十四條
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
在完成論文工作后,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提出答辯申請,申
請經導師審查同意后,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批準。
第六章
論文評閱
第十五條
答辯資格審查通過后,由院(系、部)研究生管
理部門聘請相關學科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,對申請答辯的論文進
行評閱。
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兩位與論文相關學
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(或相當專業(yè)技術職稱)專家評閱,其中一
位應是校外專家。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。碩士學位論文應在
答辯前兩個月送交論文評閱人,實行雙盲評閱。
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
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(或相
當專業(yè)技術職稱)專家評閱,其中一位應是校外專家,實行雙盲
評閱,由研究生處統(tǒng)一送審。
第十六條
評閱人應對論文能否提交答辯,是否達到碩士學
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。(
1)校外專家評閱意見不合格者,不予
組織答辯.(
2)如果校內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
校外專家評閱意見為優(yōu)秀者,需由研究生處補聘一名評閱人重新
評閱,否則,不予補聘評閱人評閱,重新評閱如通過,可以組織
答辯,但需由答辯委員會就評閱人意見作出說明;如仍認為不能-7-
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則不能組織答辯。(
3)兩名評閱人認為論文
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則不能組織答辯。凡出現(xiàn)不能組織答辯情
況的,學位申請人應根據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、完善學位論文,
并至少延遲半年(但不超過 1 年)重新進行論文評閱,通過后方可
組織答辯;如論文評閱仍未通過,則本次申請無效。
第十七條
論文評閱人應當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
語,并評出等次,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。答辯前,論文評閱人
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對申請學位人員保密,并密封傳遞。
送審論文如屬申報專利范圍,則應注明:“本論文擬申請專
利,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”等字樣。
第十八條
評閱意見最遲應在答辯前10 天送交答辯委員會。
在未收到評閱人意見以前不能組織答辯。
第七章
論文答辯
第十九條
論文評閱結束后,研究生應依據評閱人的意見,
對論文進行修改,然后在教研室或科室進行預答辯,教研室或科
室對是否同意答辯提出意見。同意答辯者,由研究生和教研室或
科室共同填寫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申請表》和《新
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審核表》,報所在院系分
委員會審批,凡分委員會未批準答辯者,不得自行安排論文答辯。
第二十條
學位論文答辯
(一)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答辯委員會由本專業(yè)和相關專業(yè) 5 名具有碩士學位的副高級
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,其中校內專家(含直屬附屬醫(yī)院)
不少于 1 名,委員需全部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。答辯委員會主席
由外單位、正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稱專家擔任。其中,論文評閱人原
則上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委員,導師應列席答辯會,亦不
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。
答辯委員會設秘書 1 人,由中級職稱、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師
擔任。秘書協(xié)助主席組織論文答辯,并做好答辯記錄,綜合論文
評語,起草答辯決議書。
(二)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。答辯前應張貼答辯海報,
同時將答辯人姓名、學位論文題目、答辯時間、答辯地點等上報
研究生處學位辦。
(三)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:
1. 宣布《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》審核意見:
宣讀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》審核意見,
校外培養(yǎng)單位由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處負責人宣布,或委托培養(yǎng)單
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宣布;校內培養(yǎng)單位由各培養(yǎng)單位
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主持會議。
2. 培養(yǎng)單位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、答辯人導師、答辯秘書等,
并推選答辯委員會主席。
3.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,并宣布答辯會開始。
(1)導師介紹學位申請人基本情況,包括簡歷、課程考試成
績、政治思想表現(xiàn)和論文完成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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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2)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。
(
3)由秘書宣讀論文評閱人評閱意見
(
4)答辯委員會成員與到會人員提問,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,
答辯秘書做詳細記錄。
(
5)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,就是否通過答辯及是否
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,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全體
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得通過。決議經論
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,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議 。
(
6)答辯委員會主席向申請人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及答辯委員
會投票結果。
(
7)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,報送學位評定分委
員會審議。
(
8)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。
4.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,經論文答辯委員會過半數(shù)同
意,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,重新答辯一次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,
不再組織答辯。如果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
的決議,不得再行組織答辯。
第八章
學位申請
第二十一條
答辯結束后,主席應在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
業(yè)論文答辯情況表》和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》簽名處簽
名,培養(yǎng)單位應將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情況表》、-10-
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記錄》、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
位審批表》等材料填寫整理好,與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
答辯表決票》、《論文評閱意見》一并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。
第二十二條
論文答辯通過后,院(系、部)學位評定分委
員會根據學位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品質、課程
成績、論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況以會議的形式進行逐個審查評
議,就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進行投票表決,表決結果填入《新鄉(xiāng)
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》、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》
和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畢業(yè)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簡況表》,報校學位評
定委員會。
第九章
附 則
第二十三條
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授予碩士學位
(一)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,學位論文或發(fā)表學術論文
有造假等行為者。
(二)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。
(三)在校期間曾受留校察看處分至學位評定時處分還未解
除者。
(四)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位的其它原因。
第二十四條
對已授予學位者,如發(fā)現(xiàn)學位申請人有嚴重違
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
行實施辦法》行為時,有權予以復議和撤銷所授予的學位。-11-
第二十五條
授予學位人員名單,每年定期上報省學位辦公
室和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備案。
第二十六條
學位證書由國家統(tǒng)一制定,學校頒發(fā)。學位證
書遺失不予補發(fā),給予相應證明。
第二十七條
其它事宜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
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八條
本細則解釋權歸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。
第二十九條
本細則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