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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黨的建設

    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
    發(fā)布時間:2022年04月21日 點擊率:6112
    -1-
    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
    第一章
    總 則
    第一條
  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
    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工作
    細則。
    第二條
   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,我校為碩士學位授予單
    位。授予學位的學科、專業(yè)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權
    學科、專業(yè)為準,并按相應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。
    第二章
    學位評定委員會
    第三條
   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,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組
    成,任期二至三年。設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至三人。委員會成員
    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學、科研人員。教學、科研人員應從
    本校具有副教授、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。
   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經學校審核通過后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
    審批并備案。
    第四條
   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
    (一)審定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。
    (二)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、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
    員會成員名單。-2-
    (三)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名單。
    (四)指導學位授權點的設置、申報和評估。
    (五)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。
    (六)審議學校研究生培養(yǎng)及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政策及改
    革建設的有關問題。
    (七)對已發(fā)現(xiàn)違反規(guī)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,做出撤消授予
    學位的決定。
    (八)研究、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。
    第五條
  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(系、部)設置學位評定
    分委員會,由七至十五人組成。設主席一人,也可設副主席一至
    二人,主席應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。由院(系、部)產生
    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同時是分委員會的委員,分委員會
    成員一般應具有副教授(或相當技術職稱)以上職稱。分委員會
    的成員名單由院(系、部)提出,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。
   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(xié)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。
    第六條
   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
    (一)審查碩士學位授權專業(yè)的研究方向。
    (二)審核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申報材料,指導學位點的建設
    及評估工作。
    (三)審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者資格,并向校學位評
    定委員會推薦。
    (四)審批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。
    (五)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(xiàn)、課程考試成績、論-3-
    文發(fā)表及論文答辯情況,并提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,提
    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。
    (六)對已發(fā)現(xiàn)違反規(guī)定而授予學位的人員,提出撤消授予
    學位決定的建議。
    第七條
   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履行以上職
    責時要召開會議。到會委員人數(shù)須全體委員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二以上
    時,會議方為有效。作出決議時,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到會
    人數(shù)三分之二以上同時需達到全體委員半數(shù)以上同意,方為有效,
    否則不能作出任何有效決定或決議。
    第八條
    凡出國一年以上、工作調動及因身體原因不能承擔
    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工作的成員應進行調整,調整的申報
    程序按產生委員會的正常程序進行。
    第三章
   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
    第九條
   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
    1.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堅持四項基
    本原則,熱愛祖國、遵紀守法、品德良好;
    2.按照培養(yǎng)計劃的要求,完成學位課程,修滿規(guī)定學分,撰
    成學位論文,通過論文答辯;
    3.在校期間,學習、科研、臨床技能表現(xiàn)良好;-4-
    4.申請學位的各種材料齊全,手續(xù)完備。
    第十條
    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。
    第四章
    學位課程要求
    第十一條
    凡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
    生,完成培養(yǎng)方案規(guī)定的培養(yǎng)環(huán)節(jié),成績合格,通過學位論文答
    辯,準予畢業(yè)(同等學力人員除外),并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,
    授予碩士學位:
    (一)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;
    (二)具有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;
    (三)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;
    (四)掌握一門外國語,并能熟練地翻譯閱讀本專業(yè)的外文
    資料,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。
    第十二條
    課程學習與要求
    (一)馬克思主義理論課。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。
    (二)一門外國語。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(yè)的外文資料,
    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。
    (三)專業(yè)基礎理論課和專業(yè)課,一般為三至四門。要求掌
    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。
    (四)本校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試,可按上述要求結合培養(yǎng)
    計劃安排進行。必修課達到 70 分為合格,第一外國語必須通過水
    平考試,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。學位課程中,如有不合格,可申-5-
    請重修一次;重修不合格的,不能參加論文答辯。
    (五)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(guī)定的課程考試,成績合
    格,修滿學分,并達到其它有關要求,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。
    第五章
    學位論文
    第十三條
    學位論文要求
    (一)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,應對科學發(fā)展、經濟建
    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現(xiàn)實意義。
    (二)碩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確已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
    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(tǒng)的專門知識,并對所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,
    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。
    (三)論文工作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,論文內容應以自己
    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(shù)據或調查數(shù)據為基礎。
    (四)較好地掌握本學科、專業(yè)的研究方法與技能。
    (五)論文的理論、資料、實驗、計算應是科學嚴謹、準確
    可靠,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。
    (六)論文須有一定的工作量,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。
    (七)學位論文的撰寫按照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學位論文撰寫與印
    制要求》執(zhí)行。
    (八)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需符合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
    文檢測暫行規(guī)定》的要求。-6-
    第十四條
    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
    在完成論文工作后,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提出答辯申請,申
    請經導師審查同意后,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批準。
    第六章
    論文評閱
    第十五條
    答辯資格審查通過后,由院(系、部)研究生管
    理部門聘請相關學科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,對申請答辯的論文進
    行評閱。
   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兩位與論文相關學
    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(或相當專業(yè)技術職稱)專家評閱,其中一
    位應是校外專家。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。碩士學位論文應在
    答辯前兩個月送交論文評閱人,實行雙盲評閱。
    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
    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副教授以上職稱(或相
    當專業(yè)技術職稱)專家評閱,其中一位應是校外專家,實行雙盲
    評閱,由研究生處統(tǒng)一送審。
    第十六條
    評閱人應對論文能否提交答辯,是否達到碩士學
    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。(
    1)校外專家評閱意見不合格者,不予
    組織答辯.(
    2)如果校內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
    校外專家評閱意見為優(yōu)秀者,需由研究生處補聘一名評閱人重新
    評閱,否則,不予補聘評閱人評閱,重新評閱如通過,可以組織
    答辯,但需由答辯委員會就評閱人意見作出說明;如仍認為不能-7-
    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則不能組織答辯。(
    3)兩名評閱人認為論文
    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,則不能組織答辯。凡出現(xiàn)不能組織答辯情
    況的,學位申請人應根據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、完善學位論文,
    并至少延遲半年(但不超過 1 年)重新進行論文評閱,通過后方可
    組織答辯;如論文評閱仍未通過,則本次申請無效。
    第十七條
    論文評閱人應當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
    語,并評出等次,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。答辯前,論文評閱人
    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對申請學位人員保密,并密封傳遞。
    送審論文如屬申報專利范圍,則應注明:“本論文擬申請專
    利,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”等字樣。
    第十八條
    評閱意見最遲應在答辯前10 天送交答辯委員會。
    在未收到評閱人意見以前不能組織答辯。
    第七章
    論文答辯
    第十九條
    論文評閱結束后,研究生應依據評閱人的意見,
    對論文進行修改,然后在教研室或科室進行預答辯,教研室或科
    室對是否同意答辯提出意見。同意答辯者,由研究生和教研室或
    科室共同填寫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申請表》和《新
    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審核表》,報所在院系分
    委員會審批,凡分委員會未批準答辯者,不得自行安排論文答辯。
    第二十條
    學位論文答辯
    (一)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答辯委員會由本專業(yè)和相關專業(yè) 5 名具有碩士學位的副高級
    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,其中校內專家(含直屬附屬醫(yī)院)
    不少于 1 名,委員需全部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。答辯委員會主席
    由外單位、正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稱專家擔任。其中,論文評閱人原
    則上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委員,導師應列席答辯會,亦不
    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。
   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 1 人,由中級職稱、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師
    擔任。秘書協(xié)助主席組織論文答辯,并做好答辯記錄,綜合論文
    評語,起草答辯決議書。
    (二)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。答辯前應張貼答辯海報,
    同時將答辯人姓名、學位論文題目、答辯時間、答辯地點等上報
    研究生處學位辦。
    (三)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:
    1. 宣布《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》審核意見:
    宣讀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》審核意見,
    校外培養(yǎng)單位由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處負責人宣布,或委托培養(yǎng)單
    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宣布;校內培養(yǎng)單位由各培養(yǎng)單位
    主管研究生教育負責人代為主持會議。
    2. 培養(yǎng)單位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、答辯人導師、答辯秘書等,
    并推選答辯委員會主席。
    3.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,并宣布答辯會開始。
    (1)導師介紹學位申請人基本情況,包括簡歷、課程考試成
    績、政治思想表現(xiàn)和論文完成情況。
    -8--9-
    2)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。
    3)由秘書宣讀論文評閱人評閱意見
    4)答辯委員會成員與到會人員提問,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,
    答辯秘書做詳細記錄。
    5)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,就是否通過答辯及是否
    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,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全體
    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得通過。決議經論
    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,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議 。
    6)答辯委員會主席向申請人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及答辯委員
    會投票結果。
    7)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,報送學位評定分委
    員會審議。
    8)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。
    4.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,經論文答辯委員會過半數(shù)同
    意,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,重新答辯一次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,
    不再組織答辯。如果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
    的決議,不得再行組織答辯。
    第八章
    學位申請
    第二十一條
    答辯結束后,主席應在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
    業(yè)論文答辯情況表》和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》簽名處簽
    名,培養(yǎng)單位應將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情況表》、-10-
    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答辯記錄》、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碩士學
    位審批表》等材料填寫整理好,與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研究生畢業(yè)論文
    答辯表決票》、《論文評閱意見》一并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。
    第二十二條
    論文答辯通過后,院(系、部)學位評定分委
    員會根據學位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品質、課程
    成績、論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況以會議的形式進行逐個審查評
    議,就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進行投票表決,表決結果填入《新鄉(xiāng)
    醫(yī)學院碩士學位審批表》、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授予碩士學位登記表》
    和《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畢業(yè)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簡況表》,報校學位評
    定委員會。
    第九章
    附 則
    第二十三條
  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授予碩士學位
    (一)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,學位論文或發(fā)表學術論文
    有造假等行為者。
    (二)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。
    (三)在校期間曾受留校察看處分至學位評定時處分還未解
    除者。
    (四)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位的其它原因。
    第二十四條
    對已授予學位者,如發(fā)現(xiàn)學位申請人有嚴重違
    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
    行實施辦法》行為時,有權予以復議和撤銷所授予的學位。-11-
    第二十五條
    授予學位人員名單,每年定期上報省學位辦公
    室和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備案。
    第二十六條
    學位證書由國家統(tǒng)一制定,學校頒發(fā)。學位證
    書遺失不予補發(fā),給予相應證明。
    第二十七條
    其它事宜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
    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    第二十八條
    本細則解釋權歸新鄉(xiāng)醫(yī)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。
    第二十九條
    本細則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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